(2016)浙0127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方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方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1308号原告:杨晓东。被告:方振。原告因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为原告办理电信套餐送手机号码的名义向原告收取代办费12000元。事后,被告未能办理约定业务,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12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故起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东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方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