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1)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立、李燕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立,李燕蕊,蒋成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瑶瑶。被执行人徐立。被执行人李燕蕊。被执行人蒋成益。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立、李燕蕊、蒋成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立名下有牌号为浙C8GL**(车辆识别号/车架号:WPOAA2992BS706411)保时捷卡雷拉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垫付款22062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立名下的车辆目前正在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8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