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92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张利民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主文第五页第六行中的“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更改为“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