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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92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张利民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主文第五页第六行中的“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更改为“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