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浩与张应平、张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张应平,张继凤,张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065号原告:杨浩,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应平,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继凤,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蕾,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浩诉被告张应平、张继凤、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浩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张应平、张继凤、张蕾的银行存款3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杨浩、宋德林提供其二人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浩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应平、张继凤、张蕾的银行存款3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杨浩、宋德林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宗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