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强与李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李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2民初624号原告刘强,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骥,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原告刘强诉被告李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强,被告李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装饰装修行业,承揽各类装饰装修工程。2015年4月,被告李骥经人介绍,找到原告为其经营的光山县世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店进行装修装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带工人进场施工。2015年7月初,装修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共同验收、结算。2015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所欠款额和保证金在一周内付。到期后,被告仅付原告16000元,余款30700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骥向原告刘强支付装修工程款30700元,并从2015年8月1日开始计付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刘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款凭据一张。被告辩称:原告施工的期限超过了双方的约定期限,延迟竣工影响自己的开业,增加房租费用;原告施工的工程存有质量问题,插座不通电、地板漆脱落、墙面不平;工程尚未竣工,原告撤走工人,尾工工程,被告不得已另请人员完成。要求原告返工或者赔偿装修质量损失。被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其拍摄的地板脱漆视频照片。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强从事装饰装修行业,承揽各类装饰装修工程。2015年4月,被告李骥经人介绍,与原告洽谈其经营的光山县世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店装饰装修,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刘强带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15年7月初,该工程竣工,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交接后,经结算,被告李骥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刘强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刘强装修款肆万壹仟柒佰元正,保证金伍仟元(压一个季度),剩余款项一个星期之内付清。”到期后,被告李骥除向刘强付款16000元外,余款30700元至今未付。原告刘强陈述,自己施工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向原告交付工程时,所有的插座均通电;地板漆脱落属于原告接收工程后,注意和使用不当;工期延迟不到一个月时间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自己没有留下施工的尾工,被告在原告离开后另行请人施工,可能是对其门店装修的升级改造;双方的结算是在交付工程之后,不同意补偿被告李骥所要求的质量损失和对工程进行修复。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经济活动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刘强施工后的工程,经过双方检验,已向被告李骥交付;被告李骥接收该工程后,与原告刘强进行工程款结算,并向刘强出具了欠款凭证。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欠付原告的装修款和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日向原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骥接受工程,与原告进行了结算之后,再提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骥向原告刘强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307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付款之日为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齐。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告李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德才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人民陪审员 梁本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