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爱霞、李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纪春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爱霞,李某,李晓玉,李贵增,张荣林,纪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王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霞,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玉,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增,男,194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林,女,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委托代理人孙财,男,汉族,1960年11月29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原审被告纪春明,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抚养人问题,因受害人李存根与其岳父母非直系亲属,并非法律意义父母。需要你院进一步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