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色仁巴拉吉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君,满都日花其其格,色仁巴拉吉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51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君,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满都日花其其格,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色仁巴拉吉尔,男,蒙古族,牧民。张文君与满都日花其其格、色仁巴拉吉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37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满都日花其其格、色仁巴拉吉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色仁巴拉吉尔、张文君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满都日花其其格、色仁巴拉吉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色仁巴拉吉尔、张文君、张文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满都日花其其格、色仁巴拉吉尔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色仁巴拉吉尔、张文君、张文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 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