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0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周娟与周大春、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周大春,孙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099-1号原告周娟,居民。被告周大春,居民。被告孙丹丹,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廷茂,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娟诉被告周大春、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姜 山书 记 员 宋飞艳书 记 员 徐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