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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海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赵海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04号原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赵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有效的地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戴文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