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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冶平与秦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冶平,秦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8号原告张冶平。委托代理人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冶平诉被告秦华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9时开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退还2200元。审 判 长  周双禄代理审判员  赵红玲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