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冶平与秦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冶平,秦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8号原告张冶平。委托代理人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冶平诉被告秦华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9时开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退还2200元。审 判 长 周双禄代理审判员 赵红玲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