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罗小弟与石小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弟,石小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弟,农民。被执行人石小乔,农民。申请执行人罗小弟与被执行人石小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小乔在履行期限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小弟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小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小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小弟与被执行人石小乔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石小乔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罗小弟案款55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石小乔负担。申请执行人罗小弟自愿放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石小乔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彭鹏飞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