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文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275号原告袁文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撒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