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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望运奎与屈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运奎,屈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20-1号申请执行人望运奎。被执行人屈春雷。申请执行人望运奎与被执行人屈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屈春雷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屈春雷在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王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