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肖英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王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英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支公司,王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762号原告肖英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149号附17、18、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4784-2。法定代表人娄亮,经理。被告王道,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英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支公司、王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英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英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英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交纳454.50元,由原告肖英华承担,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