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362号原告关某某,女,汉族。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