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信荣与万长旭、牛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信荣,万长旭,牛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579号原告:吴信荣,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万长旭,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牛小凤,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吴信荣与被告万长旭、牛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传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