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54号原告:孙某,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侯某,男,45岁,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