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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54号原告:孙某,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侯某,男,45岁,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