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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雷与宋剑平、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宋剑平,蒋勇,余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3405号原告:张雷,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宋剑平,女,汉族,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蒋勇,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余兵(余彬),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被告宋剑平、蒋勇、余彬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对被告杨宝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