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犯强奸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4刑申15号白某某:你因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强奸罪一案,以本院(2015)平少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你于2015年6月4日17时许,在某县辛店镇辛店村育才幼儿园担任代课老师期间,在你办公室内,将二年级学生尚某某奸淫。上述事实有你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白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且有通话记录照片、舞钢市人民医院、某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侦查实验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且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故本院二审认定你构成强奸罪并无不当。一审宣判后,你以“一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认定证据严重错误,已严重影响到本案的定罪量刑,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针对你的上诉理由及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你进行了讯问,并对被害人尚某某的亲属杜某某进行了询问,故本院二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申诉复查中,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你申诉理由成立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