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才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民初88号原告才某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杨昌盛,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监狱。原告才某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昌盛与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冯某乙现已成年,独立生活。现被告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名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泉E2区15号1单元1-2层2号房产(房产证号:2007717679号)更名到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每年需要给被告一万元生活费,直至被告出狱为止。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婚姻状况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证据二、房产证一份。证明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泉E2区15号1单元1-2层2号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对上述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7月12日生育一女冯才丽君(曾用名冯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羁押于哈尔滨监狱。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有一套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泉E2区15号1单元1-2层2号房产(房产证号:2007717679号),该房产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审理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上述房产可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每年给其生活费10000元,直至被告出狱时止。经本院询问,原告表示同意被告要求即每年给付被告10000元生活费,直至被告出狱时止。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后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将位于辽宁省于大连市甘井子泉E2区15号1单元1-2层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的问题,因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在离婚后每年给付其10000元生活费直至出狱时止的问题,因原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每年给付其生活费10000元直至被告出狱时止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才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二、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泉E2区15号1单元1-2层2号房产(房产证号:2007717679号)归原告才某某所有;三、原告才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每年给付被告冯某甲生活费10000元,至被告冯某甲刑满释放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哲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金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