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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仕福与王帅、铁岭市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福,王帅,铁岭市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416号原告:刘仕福,男,1965年生。被告:王帅,男,1986年生。被告:铁岭市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福诉被告王帅、铁岭市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仕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福撤回对被告王帅、铁岭市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仕福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