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与余亚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亚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256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经营者刘昌保。被告余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与被告余亚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昌吉信息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