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昆山家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州途柏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家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途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392号原告昆山家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新光路东侧3号房。法定代表人罗碧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勇,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途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永明,总经理。原告昆山家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发公司)与被告苏州途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柏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向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勇,被告途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家发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模具,合同金额45000元,原告依约定完成了产品生产并交付被告,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20000元,余款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致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模具定作款2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途柏公司辩称,因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未付货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被告途柏公司在落款盖公章并由王永明签名向原告家发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一份,写明:“今欠家发模具款贰万伍仟元整,定于2015.8月、9月底前分二次付清。”庭审中被告确认与原告在2013年有了模具定作生产业务,共计定作模具款45000元,被告已于约2014年6月支付了其中的定作款20000元,余款25000元被告以定作产品在供应下家厂商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未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且原告否认加工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上述事实,有《付款计划》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原告家发公司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付款计划》,结合庭审笔录可证实,原被告间模具加工的定作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有效,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相对方应依约支付定作款45000元,在支付部分定作款20000元后,拖欠不付余款25000元是引发本案诉争的原因,本案责任在被告途柏公司,对原告家发公司要求被告途柏公司给付原告定作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定作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经查,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事实,原告在交付定作物时及之后的合理期间内,被告均未提出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于2014年6月支付了部分定作款,又于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因此,被告关于原告交付的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无事实根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途柏电子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昆山家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模具定作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苏州途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滕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