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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盼盼与济南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盼盼,济南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398号原告申盼盼,男,生于1985年12月9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云贵,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彬,男,生于1986年10月10日,汉族,该单位采购人事部主管,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吴梅,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盼盼与被告济南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希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海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安昭、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彬、吴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盼盼诉称:原告自2008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业务销售工作。自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以来,被告未依法足额给原告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亦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1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没有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也未补缴原告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2008年12月至2015年3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181.69元;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东方希望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且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原告自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曾与2015年11月份申请劳动仲裁,并已按撤回仲裁处理,原告签收该仲裁决定书至起诉已过3个月,原告已丧失向法院起诉的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申盼盼自2008年12月份入职东方希望公司工作,2010年8月至2015年3月东方希望公司为申盼盼缴纳了养老保险,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方希望公司为申盼盼缴纳了医疗保险。2015年3月25日,申盼盼向东方希望公司提出辞职,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为“回家照顾家人等家庭原因”,承诺“本人系自愿申请辞职,与公司无任何争议,也无任何未予处理的遗留问题……”,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同日,东方希望公司为申盼盼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自2015年3月25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是“员工辞职”,申盼盼签字确认。申盼盼对上述签字不予认可,并表示对上述签字不申请鉴定。2015年11月18日,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盼盼要求东方希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缴纳2008年12月至2015年3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一案,并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章劳人仲案[2015]1138号仲裁决定书,因2015年12月1日开庭时间到达后,申盼盼无故未到庭,对申盼盼的请求按撤诉处理,申盼盼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该决定书,未起诉。申盼盼就上述请求再次提起仲裁,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出具证明一份,对申盼盼的申请未予受理。申盼盼持该份证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申盼盼提交的仲裁决定书、证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东方希望公司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辞职申请表、工作交接审核表,调查笔录及庭审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申盼盼与被告东方食品公司之间自2008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3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申盼盼已经表明系自愿离职,且与公司无任何争议。现申盼盼向东方希望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与其离职时承诺相矛盾,且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纳社会保险问题。本案申盼盼要求东方希望公司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此类纠纷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此类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涉及。关于交纳公积金问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盼盼对被告济南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申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