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高文利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高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高文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8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张小红与高文利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文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2212.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