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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建兴与赵永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兴,赵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01号申请人黄建兴,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赵永林,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建兴申请执行赵永林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赵永林偿还申请人黄建兴借款5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81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永林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黄建兴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永林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