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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禹力与刘卫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力(曾用名禹风英),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号*******室,身份证号:65280119700112162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陕西省吴旗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本市交通东路**号********室。上诉人禹力因与被上诉人刘卫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禹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禹力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禹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上诉人禹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斯钦达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梦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