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行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林梅英与王云、福建省佳宏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梅英,王云,福建省佳宏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1627号申请执行人林梅英,女,汉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王云,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佳宏经贸有限公司,住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葫芦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来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梅英与被执行人王云、福建省佳宏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4651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林梅英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金754607.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7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3)鼓执行字第1627号林梅英与被执行人王云、福建省佳宏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