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340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