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宁夏物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物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563号原告宁夏物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火车站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贾自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勇,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扬,男,生于1991年2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物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物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物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物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物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靳涛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