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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敏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83号罪犯陈敏,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陈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08年10月6日交付执行。2008年10月1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本院分别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敏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违纪违规被扣分,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车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73.4分。2012年7月因在监内赌博扣3分;2014年9月,私藏M**扣5分;2012年度分别被评为优秀生产组长和优秀生产能手;2015年3月参加“深职训”并获得资格证书;2015年一季度被评为“友善之星”。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敏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