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竹苗与刘雪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竹苗,刘雪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810号原告:陈竹苗,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刘雪峰,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竹苗与被告刘雪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3日,原告陈竹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竹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竹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