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国民与赵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民,赵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61号原告:吴国民,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晓玲,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民诉被告赵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民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国民承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