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国民与赵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民,赵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61号原告:吴国民,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晓玲,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民诉被告赵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民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国民承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