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钟贵雄、兴国县华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贵雄,兴国县华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贵雄,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国县华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建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谢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祥,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上诉人钟贵雄因与被上诉人兴国县华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7日,上诉人钟贵雄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在兴国县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贵雄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贵雄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为1194元,由上诉人钟贵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士健代理审判员 陈煜龙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