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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侯宋书与沙河市綦村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宋书,沙河市綦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184号原告侯宋书,农民。被告沙河市綦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段纪民,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宋书与被告沙河市綦村镇人民政府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宋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利三人民陪审员  韩德兴人民陪审员  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路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