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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慧柯与刘清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柯,刘清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288号原告张慧柯。被告刘清柱。原告张慧柯与被告刘清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原告诉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载地址在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时,发现原告并不居住在诉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送达地址,且原告所提供的电话号码也长期无人接听,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慧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