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685号原告胡某,北京旭晟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师。被告陈某,无业。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因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已和好,故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胡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雪涛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琼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