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685号原告胡某,北京旭晟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师。被告陈某,无业。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因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已和好,故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胡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雪涛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琼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