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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冠忠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冠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97号罪犯陈冠忠,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1日作出(1999)南地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冠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冠忠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作出(1999)桂刑核字第36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冠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02年3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陈冠忠曾于2008年4月、2010年7月、2012年4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陈冠忠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冠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冠忠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7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冠忠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冠忠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