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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某犯诈骗罪、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1986年3月19日,无业。2015年8月6日因犯重婚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公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马某通过梁某认识郑某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先后骗取郑某现金41000元。案发后,梁某退赔郑某4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贾某的证言;4、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系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马某通过梁某认识郑某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先后骗取郑某现金41000元。2014年1月28日,梁某退赔郑某45000元,郑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马某因犯重婚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赔收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认罪,且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系漏罪,应数罪并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谢文军审判员  XX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