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袁安龙与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袁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号*幢。法定代表人:徐雄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安龙。上诉人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袁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