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青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艳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国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五华区辖区内,本案应由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青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西山区辖区内,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