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许永恒与张希平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恒,张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8号申请执行人许永恒。被执行人张希平。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许永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希平给付其租赁费12000元及逾期利息1060元、垫付的受理费5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96元,共计132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希平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通知、传唤张希平于2月26日到庭后领取了执行法律文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对张希平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