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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三牛诉尚余霖、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牛,尚余霖,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296号原告王三牛,男,1953年12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街道办灵风村五组,身份证号码610428195312180018。被告尚余霖,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街道办北关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601185011。被告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武县县城西街。本院在审理王三牛诉尚余霖、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