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阿孜古丽•哈白布与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孜古丽·哈白布,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孜古丽·哈白布,女,维吾尔族,26岁,住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该社风险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路灵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庆,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上诉人阿孜古丽·哈白布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5)鄯民二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孜古丽·哈白布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孜古丽·哈白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阿孜古丽·哈白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玉 英审 判 员 付 劲 松代审判员 高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玛依努尔·祖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