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6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迁西县旧城明达铁选厂与李相飞、李云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旧城明达铁选厂,李相飞,李云志,李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072号申请执行人迁西县旧城明达铁选厂,住所地:迁西县旧城乡龙王庙村。法定代表人:董立臣,男,系该选厂厂长。被执行人李相飞,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李云志,男,住所地迁西县被执行人李艳侠,女,住所地迁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迁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相飞、李云志、李艳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云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迁西支行账号50×××91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少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羿全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