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福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65号罪犯陈福艺,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3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秀、杨惠清经济损失人民币6726.4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款1345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福艺的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福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秀、杨惠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8592.4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款37184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0日交付执行。罪犯陈福艺曾于2011年12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刑期至2018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陈福艺减刑二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福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0.07分。罪犯陈福艺户籍所在地的钦州市钦南区龙门港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钦州市钦南区司法局龙门港司法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和赔偿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福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秀、杨惠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8592.4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款37184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