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志红、朱小莉与林涛、汪灵莉、张秦军、李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红,朱小莉,林涛,汪灵莉,张秦军,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红,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朱小莉,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林涛,男,1972年4月3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汪灵莉,女,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秦军,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佳,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红、朱小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涛、汪灵莉、张秦军、李佳一案。执行标的800000.00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佳的银行存款516358.11元。被执行人李佳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认为其不应当成为本案被执行主体,要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审查相关证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情况,现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佳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佳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员李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