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大快与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快,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9-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快,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峰(贺锋),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李大快申请执行贺峰(贺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大快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