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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大快与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快,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9-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快,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峰(贺锋),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李大快申请执行贺峰(贺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大快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