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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安进冬与常建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进冬,常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18号申请人安进冬。被申请人常建红(又名常彦红、常艳红)。安进冬与常建红(又名常彦红、常艳红)为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安进冬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