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212号陈某某、高某某容留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15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冠剑,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某,男。2015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内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5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另案处理)、小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5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5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1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薛某甲(另案处理)、薛某乙(另案处理)、大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6.2015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证人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文化程度较低,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内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5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另案处理)、小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5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5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薛某甲(另案处理)、薛某乙(另案处理)、大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6.2015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宋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柏某某、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容留多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丽人民陪审员 陈锋人民陪审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 来源:百度“”